武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牟利为目的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秋香

王世江

韩培英

法官解说
1、除容留他人吸毒外,被告人武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有:
(1)证人彭某分别于2012年5月23日10时50分、同日19时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初,其与小龙在大江南歌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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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容留他人吸毒。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程。
被告人武某,男,农民。2012年6月26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秋香;人民陪审员:王世江、韩培英。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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