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诉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 优先购买权;赔偿损失;强制性规定
案由: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

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民一终字第418号
审理法官:

李建民

魏秀蕊

李锋

代理律师:

李新

高百善

法官解说
传统审判实践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视为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物权法》施行后,由于物权法未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规定为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职能界定为一种债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出租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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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
二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民一终字第418号
(二)案由: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孟某。
委托代理人:李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某2,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百善,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上诉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罗某,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海玉;审判员:李福忠;代理审判员:郝善濮。
二审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建民;审判员:魏秀蕊;代理审判员:李锋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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