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不服如皋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案 农村房屋登记;登记审查;司法审查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

如皋市人民政府

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

如皋市黄市法律服务所

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行初字第00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跃

刘斌

周兴林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罕见的认为农村房屋登记侵犯共有权的行政诉讼,与如城镇房屋登记相比,农村房屋登记及其司法审查均具有不同之处。本案的审理,基本彰显其个性特征。1、农村房屋的特征。农村房屋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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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行初字第0043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房屋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
原告:钱某,系陆某之妻。
原告:陆某1,系陆某之女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秀峰,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永华,如皋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何玉龙,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桂芳,如皋市黄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尹某。
第三人:陆某,系尹某之女儿。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沙铁祥,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跃;审判员:刘斌;人民陪审员:周兴林。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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