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不服福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信访事项;信访过程;公共秩序;行政处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福安市公安局

福安市公安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行终字第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
1.被告对原告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原告认为,其系正当上访,没有实施扰乱行为,不存在点蜡烛、摆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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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行字第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行终字第6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毛某。
委托代理人:林茂磷(一、二审),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福安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安市上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一审),男,福安市公安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郑某(一审),男,福安市公安局科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耀楠;代理审判员:杨文英;人民陪审员:王秀英。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冰凌;审判员:赖昌铅;代理审判员:杨礼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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