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诉昆明市鑫美印刷美术工艺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多方起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2)西法民初字第289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榕

代理律师:

飞扬

刘江

法官解说
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确认为主次责任,因伤者及驾驶员是其中一辆车车主的雇员,两辆车又分别投保了两家保险公司,各方当事人以各种理由反复起诉,至本案已是第四个案件,承办人在了解清楚前三个案件各方的诉求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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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2)西法民初字第2893号判决书。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飞扬,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鑫美印刷美术工艺厂(以下简称"鑫美工艺厂")
法定代表人:潘美英,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昆明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
法定代表人:杨智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永安财保职工。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城北营业部(以下简称"中财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戚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财营业部职工。
第三人:尹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1,无业。
(四)审级:一审生效。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榕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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