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自首;自动投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贺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
代理律师:

谢斌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自首,只是在量刑时应考虑到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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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2)贺八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贺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秋香。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又名邓比哥四,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一审及二审辩护人谢斌,广西灵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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