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案 民事 离婚 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7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洪祥

张强

张国庆

代理律师:

邓懿

贺春柏

黄俊成

法官解说
1.《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众所周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那么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夫妻一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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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727号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1,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代理人邓懿,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代理人贺春柏,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俊成,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洪祥、代理审判员张强、人民陪审员张国庆依法组成合议庭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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