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某1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侵权行为;误工;产假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焦晓巍

谭继欢

杨平

法官解说
1、本案争议焦点是邝某1(邝某2)早产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二审法院委托粤北司法鉴定所作出粤北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2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邝某1人工早产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25%;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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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2012)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4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87号判决书。
2.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 诉讼双方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某1。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某2。
法定代理人:邝某1。
法定代理人:潘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邝某3、骆某1。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始兴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浈江支公司。
负责人:余文峰,系该公司经理。
两保险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胡某。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志斌;审判员李小环;审判员刘志军。
二审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晓巍;审判员:谭继欢;代理审判员:杨平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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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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