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嘉泰程科贸有限公司与田某等民间借贷及不当得利案 证明责任分配 ;不当得力;证据效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0103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富

王亮

王富

王亮

法官解说
从实体上看,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明嘉泰程公司与田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是明嘉泰程公司收取广元康康公司汇付的15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第一个问题主要涉及证据效力的综合判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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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179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01034号。
2、案由:民间借贷及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明嘉泰程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王富,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亮,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四川省广元市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小中坝。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富,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亮,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霞;代理审判员:吕云成;代理审判员:王国庆。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朝阳;代理审判员:徐东;代理审判员:史德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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