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1、李某诉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监护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西省天镇县

山西省天镇县

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

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海门市

四川省西充县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3年一中少民终字第14437号
审理法官:

谷世波

孟斌

张笑铭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5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原某1、李某未能充分照顾、监管好年仅5岁的未成年人,...
展开

一、首部

1.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诉讼双方: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某1,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9岁的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0岁的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农民。
3.审级:二审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朱宗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世波;审判员:孟斌、张笑铭。
5.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