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交通事故案 救援义务;过错;侵权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法律事务室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8357 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云峰

任珊珊

王炳明

法官解说
本案中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为案由的确定问题、赔偿主体及责任范围的确定。
一是案由的确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应当认定为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案由,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相比较一审法院而言,二审法院确立的案由更为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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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上诉人),女。
委托代理人赵云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任珊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代理人)
被告北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二审代理人)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法律事务室主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润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志军,审判员:汤平,代理审判员:王玲芳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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