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昆仑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某劳动争议案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8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沈放

高贵

江锦莲

法官解说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和理论划分,将用人单位单方结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划分为三种,即: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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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220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804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昆仑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朱某,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慧;人民陪审员:李凤雨席久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放;代理审判员:高贵江锦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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