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诉娄某1、东阿县某联校等教育机构责任案 民事 教育机构责任 过失相抵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

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

东阿县高集镇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少民初字第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荣垂功

卢哲

沈科强

代理律师:

杨东启

法官解说
1.原告是否应对自身受伤的结果负责
(1)原告行为与其受伤的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原告周某1和被告娄某1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均有一定的认识能力。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虽然原告周某1受伤与被告娄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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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少民初字第15号判决书。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1(曾用名周某2)。
法定代理人:周某3,系原告周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周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东启,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某1。
法定代理人:娄某2,系被告娄某1之父c。
法定代理人:秦某,系被告娄某1之母。
被告:娄某2,系被告娄某1之父。
被告:秦某,系被告娄某1之母。
被告:东阿县高集镇联校。
法定代表人:张安忠,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华,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东阿县高集镇联校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荣垂功;人民陪审员:卢哲、沈科强。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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