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北京兴鑫京艺文化中心等著作权权属、侵权案 卡通戏曲人物美术作品权属及侵权判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翰墨青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兴鑫京艺文化中心

北京兴鑫京艺文化中心

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戏迷情音像服务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58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魏嘉

邓旭明

王书文

代理律师:

孙中伟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魏某与被告兴鑫京艺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某在纠纷发生后分别在各自微博、博客就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及侵犯名誉权问题相互指责,并最终演化为本案以及另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本案的审理过程及结果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案一审判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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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5850号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孙中伟、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翰墨青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被告:北京兴鑫京艺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北京兴鑫京艺文化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兴鑫京艺文化中心、销售业务人员。
被告: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专员。
被告:北京市长安戏迷情音像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牛某、北京市长安戏迷情音像服务中心、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嘉;代理审判员:邓旭明;人民陪审员王书文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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