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银行承兑汇票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丹阳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560号
审理法官:

陈国鹰

刘利权

杨元高

代理律师:

王玉俊

法官解说
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数额较大以上的贪利性犯罪,但两罪之间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1、职务侵占属财产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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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560号。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孙志龙。
被告人邹某,男,1971年7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丹阳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俊,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鹰;审判员:刘利权;人民审员:杨元高。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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