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 实际出资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傅小强

李卫玲

卢敏

代理律师:

陈红柳

李永庆

法官解说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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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东二巷30号华联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红柳,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庆,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玉星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小强;审判员:李卫玲;代理审判员:卢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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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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