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7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悦

耿超

王传猛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原告的意外伤害情况不在理赔范围内,但原告在投保时,被告保险公司未对原告尽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制定的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没有尽到明确告知和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因意...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700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国升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系被告单位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悦;审判员耿超;审判员:王传猛。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