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放火案 放火罪;未遂;中止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1779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颖慧

法官解说
关于对被告人李某放火的犯罪形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属放火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李某多次试图用点燃的香烟引燃浸染汽油的衣物,但均未引燃;其本身已经携带了打火机等助燃物品,本可以继续实施放火行为,但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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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字第62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177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放火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刘颖慧,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崇伟;代理审判员:王东升;人民陪审员:赵俊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轶松;审判员:李慧文;代理审判员:李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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