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诉北京市松秀园度假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加害给付;赔偿范围;过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36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郭跃

于智迪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到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定作人协助义务时,义务履行存在瑕疵造成承揽人人身损害,定作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2)怀民初字第024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3671号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1(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郭跃,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婧,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松秀园度假村(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青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智迪,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王启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曙钊;代理审判员:刘天毅;代理审判员:张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