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文迪什(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鲍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变更;用人单位;口头变更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起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04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贵

郭文彤

窦江涛

代理律师:

吴月超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资双方是否经协商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进行了口头变更,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1、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08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040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卡文迪什(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1028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M),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月超,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鲍某,女,1981年1月4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星晖;人民陪审员:冯立森、朱文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贵;审判员:郭文彤;代理审判员:窦江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