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前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门出租汽车分公司诉宋某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出租车辆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240号
审理法官:

王丰伦

杨海艳

杜琨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是前门出租公司与宋某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遇到国家政策规定要求车辆报废不可抗拒时,按国家政策规定要求执行,劳动合同即时终止。"那么前门出租公司依据《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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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380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240号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门出租汽车分公司。
负责人:郝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宋某,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李静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伊然独任审理。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丰伦;代理审判员:杨海艳、杜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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