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某某盗窃案(2013年本) 盗窃罪 非法占有 免予刑事处罚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强

周正团

赵康平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对该案定罪处罚上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被告人普某的盗窃实行行为已实施终了,构成盗窃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普某曾被我院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因盗窃罪可能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展开

(一)首部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林冰。
被告人普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镇康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2012年12月1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周正团;人民陪审员:赵康平。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