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等抢劫案 抢劫罪;共同犯罪;停止形态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高曙光

法官解说
对于张某2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2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张某2在抢劫过程中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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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9号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92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青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高青县高城镇姚家套村。
被告人张某2,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青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高青县高城镇姚家套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曙光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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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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