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项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共同犯罪 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刑初字第0106号
法官解说
共同犯罪案件由于各刑事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而且这种连带责任往往会由于所有责任者未能同时到案,不能得到一次性处理,是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在审理时除了应考虑两种诉讼的法律原则,还应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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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刑事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刑初字第0106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金坛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人项某,男,1952年1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转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金坛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刘丽疆、张照鹏、虞惠萍。
6.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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