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相某诉董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强险;反诉;垫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87号
审理法官:

毕士臣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年年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占有较大比例。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诉讼及保险理赔之前,有时机动车一方会先行支付受害人一些费用,如垫付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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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87号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刘某
原告:相某
被告:董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毕士臣独任审判。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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