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常州菲宝路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欺诈 重大误解 可撤销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3)天商初字第1734号
审理法官:

冯云

代理律师:

黄晴

戴启宏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涉案车辆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四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展开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3)天商初字第1734号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黄晴,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启宏,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菲宝路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冯云。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