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属性 证明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苏州市姑苏区匡正法律服务所

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商初字第0752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许晶晶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重点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如何认定。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是处理保险合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部分,要结合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重要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机关公文,不属于《证据规则》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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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商初字第0752号民事判决
2、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缪某,女,汉族,1983年4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陆志华,苏州市姑苏区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冰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许晶晶。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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