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1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兴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储蓄存款合同;保障义务;过错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娄底市中心医院三十病室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万江国

李云霞

陈燕

法官解说
在客户银行卡被人克隆盗刷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当具体进行分析:
一、银行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储户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以后,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按约定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储户也应当按约定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兴城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29号。
负责人张小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阳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1,系娄底市中心医院三十病室护士。
委托代理人邹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婕;审判员周威;人民陪审员陈燕。
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江国;代理审判员李云霞;代理审判员陈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