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杨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盛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缴纳社会保险;约定无效;法定义务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连云港市杨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连云港市杨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3)宿中民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兵

王晓玲

陈宁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劳动者签署的排除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说明,能否免除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1.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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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民初字第06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连云港市杨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杨辉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辉,连云港市杨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晓晗,连云港市杨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
委托代理人:李涓,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金龙;人民陪审员:曹长伟、曹雨。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兵;代理审判员:王晓玲陈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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