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 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诉讼地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翟建新

路秀林

法官解说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诉讼地位众说不一、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故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共同被告;也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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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田某,女,1947年2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苇河。
原告李某,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苇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翟建新,黑龙江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负责人刘继元,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秀林,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95号黄河绿园小区A区4号办公楼。
负责人张彪,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 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李某1,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苇河。
被告刘某,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尚志镇。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张惠;审判员:张雨明、李君龙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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