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顺置业有限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平阴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87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姜晓焱

展文文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永顺置业公司所有的鲁X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进行相关检验,是否应当适用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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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平阴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87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济南永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城府前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某,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辉,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
诉讼代表人王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晓焱,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展文文,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夏民  审判员:侯晓勇  代理审判员:赵新丽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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