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诉窦某身体权案 论坛发帖、驴友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417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方淑燕

杨涛

赵典明

法官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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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417号判决书。
2、案由:
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白某1,男,1933年10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郝某,女,1940年5月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白某2,女,2002年7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淑燕,女,山东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涛,男,山东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某,女,1970年9 月27日生,汉族,职工,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赵典明,男,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徐丛堂;审判员:于建平;人民陪审员许丰进。
6、审结时间: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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