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417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白某1,男,1933年10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郝某,女,1940年5月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白某2,女,2002年7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淑燕,女,山东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涛,男,山东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某,女,1970年9 月27日生,汉族,职工,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赵典明,男,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徐丛堂;审判员:于建平;人民陪审员许丰进。
(二)诉辩主张
原告孙某诉称,2011年9月底,原告丈夫白某3在平度论坛浏览到"休闲大本营10月5日徒步进入青州黄花溪黄华坡穿过青州狼石沟大峡谷,登顶淄川县悬羊山"的帖子,被那青山、碧水、蓝天的自然生态保护风景所吸引,对活动的内容,奖项感兴趣。考虑到"十一"长假每人交65元就能满足带孩子出去玩的愿望,便报了名。10月5日清晨,原告丈夫白某3带着孩子按照被告安排的组别和车次(约100人)踏上了前往青州的路程。11点半左右,原告丈夫对孩子和身边的人说"腿感觉没有劲了",中午12时,原告的丈夫晕倒了,周围的驴友就围了过来,实施简单的抢救工作,大约2个半小时,120才赶到,这时医生检查已无生命体征,留下了两个年过八旬的老人和一个不满十岁的孩子。
被告作为组织者,组织这样庞大的旅游团队,安全意识淡薄,考虑不周,大篇幅宣传景点自然风光如何秀美以吸引更多的参加者,却掩饰了线路艰难,麻痹了参加者的自我防范救助意识,没有必要的风险告知和提示,防范救助措施不当,导致原告丈夫因劳累过度意外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和物质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一定经济补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15%的经济补偿责任为112234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诉讼开始后,原告白某1、原告郝某、原告白某2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本院准予三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所诉事实:
被告窦某所发网贴一份、平度市剧院证明一份、户口本一个。
(三)事实和证据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窦某于2011年9月份,在平度论坛发帖,内容为"10月5日徒步进入青州黄花溪黄华坡穿过青州狼石沟大峡谷,登顶淄川悬羊山"。穿越路线为:青州黄花溪黄华坡--狼石沟大峡谷--淄川悬羊山 ;活动强度为★★★★(徒步穿越大峡谷加爬山);集合地点:山野公社门前(人民路荷香新天地捷安特自行车专卖门东);出发时间:(2011年10月5日)早上5点10分集合,5点20分正式出发;报名方式:在10月4日中午12点以前电话或短信确认;出行方式:29人包车出行;报名电话:13954264448;活动费用:本次活动预收费65元,多退少补,全部用于租用车辆以及活动中产生的集体费用;缴费方式:此活动上车缴费,座位以报名先后为准,不预留;个人装备:遮阳帽、太阳镜、手套、登山杖、防晒霜、相机、双肩背包、最少3瓶饮用水、零食、水果等,自带午餐,一定要穿舒适的登山鞋或旅游鞋;报名条件:欢迎所有想参与的驴友,因本穿越活动体力消耗大,60岁以上8岁以下请谨慎考虑。活动免责声明及注意事项:1、本活动为自助户外活动。活动组织者将尽力避免风险,决不冒险,但无法预期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请参加的朋友自行评判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参与,自担风险。参加的朋友须听从领队善意的安排;2、报名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任何急、慢性病(心脏病、高血压等)、体力好、有团队协作精神、心理健康的健康人士;3、爱护景区的一草一木,不得随意破坏;我们倡导亲近自然、环境外出,对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采取掩埋、焚毁或带回的方法处理;5、户外活动有一定危险性,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领队、队友有道义责任积极组织救援、协助救援,如救援失败或无法救援,领队和队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报名参加者即表明同意以上条款,凡隐瞒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均由自己承担。
另查明,原告孙某的丈夫白某3报名参加了该项自助旅行活动。2011年10月5日清晨,白某3带领孩子按照被告安排的组别和车次,前往青州旅游。11点半左右感到腿部无力,中午12时许,白某3晕倒,同行的驴友进行了简单的抢救工作,并联系了"110"、"120",大约2个半小时候,"120"赶到,经医生检查已无生命特征。白某3死亡后,没有进行医学解剖。
再查明,白某3生前血压高、心脏不好,此前感觉胸闷,但还没有到医院检查确认是否为心脏病。白某3父亲白某1生于1933年10月20日,母亲郝某生于1940年5月6日,女儿白某2生于2002年7月12日,均为城镇居民。原告所诉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71340元、被抚养人白某1的生活费32162元、被抚养人母亲郝某的抚养费57891元、女儿白某2的抚养费为86836元,共计748229元的15%,即112234元。
还查明,白某3死亡后,与白某3同去旅游的7名驴友每人向原告孙某捐款200元。
(四)判案理由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要求被告窦某对白某3死亡承担15%的经济补偿责任是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窦某在平度论坛上发表的驴友徒步穿越大峡谷及爬山的帖子,是一种驴友自主结伴旅游的邀请行为,而且对该穿越活动的路线、活动强度、活动费用、报名条件、免责声明及注意事项等进行声明,原告孙某的丈夫白某3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当有足够的了解,对被告所发的帖子的内容也应当有足够的理解,在明知自己身体不符合徒步旅行登山的条件时,仍然报名参加了旅游,在自己身体感觉不适情况下,没有停止登山,而是继续随队前行,因而导致了死亡。从被告提供的与原告的录音可以看出,原告孙某在白某3死亡后请教医疗机构的医生得到的解释是无论当时采取什么措施也极难抢救,即使当场送进医院也很难救治,且该穿越活动所需的费用由参加者均担,被告窦某只是该穿越活动的倡导者,没有从收取的费用中获得利益。因此白某3的死亡是自己身体原因造成,被告没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对白某3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所发的帖子进行了修改,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五)定案结论
平度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孙某、原告白某1、原告郝某、原告白某2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56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已交纳,案件受理费25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六)解说
"驴友"结伴旅游是一种有益的运动,既可以通过旅游的方式,增强阅历,提高见识,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的目的,又可以达到锻炼身体,增强身体体质的作用,是一项值得提倡的户外运动。因为是自主结伴旅游,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报名参加,因此每名参加者应当预见旅游活动中的一切风险,并对自己积极参与该项活动所能产生的风险自己承担责任。白某作为驴友身份见到某论坛发的网帖其自愿参加的,因此,无论白某是意外死亡还是自身原因疾病发作死亡,都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窦某作为一个倡导者、召集者没有任何过错。我们所在地的驴友团队规模已有100多人,他们相互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自发性质的实行AA制的一种团队,其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作为一个召集者或者倡导者在论坛发出帖子进行召集或者倡导。窦某作为一个比较活跃分子,召集的次数较多。 这次青州之行窦某在平度论坛发出帖子之后,便进行了报名、清点参加人数,然后和其他几人分工安排车辆收费。从联系车辆到人员分工非常明确。到达目的后,组织者将人员分成6个组,有一至两名任组长,组长负责本组的人员能够跟上活动,清点人数,以及前后互通情况,发生意外进行救助沟通等。应该说这次组织活动非常严密,安全防备措施非常到位,具有人情化。白某在到达现场之后,真正的爬山活动还没进行,只是在狼石沟行走,白某还有其8岁的女儿、还有一个50多岁的老人都在沟里行走。走出沟时间不长,白某就躺在路边的草丛中。然后,窦某及其他所有人很快赶过去,同时拨打了"120" ,拨打了青州市"110",进行救助,同时,在同行的一名护士指导下,对其进行人工呼吸。 "120"赶到后,对其进行了电击等治疗措施,没有效果,便结束了抢救活动,医生说从病症看患者是心脏病突发。事后驴友之间也发帖对原告进行了捐款。"120 "的急诊费用也由驴友垫付。
该案到法院后,当地的"驴友"闻讯,该项旅游活动就戛然而止,都不敢组织"驴友"进行旅行活动。在庭审时,"驴友"自发组织30多人要求参加旁听。因人员太多,只选择了几个代表参加旁听。因为他们确实关心这项活动的命运,对于该项活动能否继续下去,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该案判决生效后,"驴友"们又开始组织旅游了。
就这起案件而言,法律效果较明显,社会效果较好。该案的判决结果,给"驴友"吃了一颗定心丸,使这项活动没有因此而断送。当然,对于组织、倡导"驴友"结伴旅游的人们也提了醒,组织活动应当将路线、强度、责任、义务等明确告知参加者。如果组织不利,责任、义务不明,参加者对路线、强度等没有清楚的了解,出现了意外,作为组织者就很难免除责任。
(徐丛堂)
【裁判要旨】自主结伴旅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报名参加,组织者对该穿越活动的路线、活动强度、活动费用、报名条件、免责声明及注意事项等进行声明,因此每名参加者应当预见旅游活动中的一切风险,并对自己积极参与该项活动所能产生的风险自己承担责任。原告作为驴友身份见到某论坛发的网帖其自愿参加的,因此,无论原告是意外死亡还是自身原因疾病发作死亡,都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