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阳城县第五中学教育机构责任案 教育机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预防措施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阳城县第五中学

阳城县国土资源局

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

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庞润花

段全会

代理律师:

姚云霞

法官解说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受伤事件发生,如何认定学校有无过错,对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应当预见到潜在危险而没有预见,或者应当采取而没有采取切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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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315号
二审判决书: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8号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男,生于1998年7月27日,汉族,阳城县第五中学学生,现住阳城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1,生于1969年3月17日,汉族,阳城县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阳城县,系赵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姚云霞,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阳城县第五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宋某,任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生于1965年2月3日,汉族,阳城县,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学锋,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谭胜;审判员张晓霞;人民陪审员:延柳田。
二审法院:晋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庞润花;审判员:段全会;
代理审判员:王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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