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516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关某,女,1991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超峰,北京宝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凌巍;审判员:程屹;人民陪审员:孙冀鹏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刘某诉称:
被告自2013年7月起,在汽车之家宝马3系论坛网站刊登并置顶《宝马维权事件中刘某这种大骗子,如果最终得了好,才是最大的悲哀》、《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刘某购车事情经过(360楼有更新内容刘某人品)》、《肃清论坛,奇葩的车主要拿320换M3真扯!!》四个帖子以及其他众多帖子和回帖,其中内容侮辱我的人格,诽谤我的名誉,诋毁我姓名,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严重偏离了正确的舆论导向,严重挫伤了读者的感情,并给我和我的亲属朋友的精神生活造成巨大创伤,经济上带来巨大损失。对此我曾多次致电被告,要求其更正以及删除登载、传播、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掩盖罪证、栽赃陷害我的侵权帖子,但被告均不予理会。我在2013年11月8日给被告发EMS挂号信的《给汽车之家的函》中再次要求被告删除登载、传播、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掩盖罪证、栽赃陷害我的侵权帖子,后又向被告发EMS挂号信《受害人要求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汽车之家论坛网站上公开更正:登载、传播、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掩盖罪证、栽赃陷害刘某的侵权文章》被告同样不予理会,不予更正、删除。我多次致电致函给被告,但被告拒绝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履行为受害人以刊登公开更正澄清事实的文章,拒绝承担法律规定刊登公开更正事实以及为受害人履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的法定义务。基于上述事实,被告的行为侮辱了我的人格,诽谤了我的名誉,诋毁了我的姓名,论坛网站为吸引网友眼球,增加点击率,没有法律依据。因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且多次置顶侵权帖子,造成我的名誉权受损,也使得全国网民、甚至我的亲属朋友对我的社会评价极度降低,我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和巨大影响,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删除侵权帖子;2、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汽车之家论坛、汽车之家新浪微博发帖置顶30天;3、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4、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13 924.86元(包括公证费4500元、交通费450元、邮寄费50元、误工费8400元、医药费1124.86元);5、被告向我提供发帖人的真实信息,以便我向发帖人继续主张权利;6、删除百度快照中留存的涉案帖子。
2.被告王某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名叫刘某的网友及自然人众多,无法确定原告与论坛帖子中的主角"刘某"的相关特征是否重合,因此,我公司认为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次,即使原告与涉案帖子中的"刘某"为同一人,我公司也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我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经营电子公告业务资质的网络科技企业,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了审批手续,制定和具备了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注册手续、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等规章制度,保障了互联网服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公司经营网站的主要业务是为广大网友推荐和介绍各种车辆信息,作为媒介和桥梁沟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终端客户之间的联络。因此网站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车辆的介绍而不是针对社会事件发表评论。论坛仅仅是为网友提供的众多服务板块中非常小的一部分,并且论坛根据车型的不同分为数百个不同的子论坛,涉案帖子出现的宝马3系论坛仅仅是几百个论坛中非常小众的一个,光顾该论坛的网友数量十分有限,而且网友关注的更多的是宝马车而非某个人。为了更好的维护网友的权益,我公司在论坛的显著位置建立并公示了相关问题的投诉和反馈途径,任何网友认为某一帖子有何不妥,都可以非常方便的与网站取得联系进行投诉,我公司在网友注册页面的显著位置刊载了用户服务使用协议,提示和说明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论坛社区是一个虚拟的空间,每天的帖子浩如烟海,我公司不可能对所有帖子逐一审查。原告并未按照公布的投诉途径进行投诉,我公司无法得知任何不当言论的存在。论坛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内容过滤机制和网友内容投诉机制,对于论坛中出现有国家规定的敏感词语和其他明显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词语时,技术平台和安全措施会自动拒绝接受相关内容,对于帖子中出现的普通的描述性词语,自动系统和过滤机制无法获知其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众多网友的回复被删除或禁言的情形也可以看出来。第三,我公司并不具备名誉权侵权的故意或过失。本案中,原告诉争的相关帖子均是由网友发布,应当由该互联网用户对其所发布的帖子内容负责,我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提供商对于他人发布的信息只有在能够进行技术控制而未控制,或在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之下未对侵权信息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2013年11月我公司工作人员受到快递函件,虽然暂时无法证实相关主体和身份,但为了稳妥起见,我公司立即对相关帖子进行了删除和屏蔽,由此,我公司已经尽到了作为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我公司应将上网用户的相关信息保留60天左右,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鉴于该帖子已经删除,并且相关信息应向国家相关机关提供,因此有关主张要求被告提供上述帖子发帖人相关信息的要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第四,原告的名誉权未因相关帖子内容受到损害。本案涉案帖子标题分别为"宝马黑名单媒体报道!曝光车内致癌检测报告!"、"肃清论坛,奇葩的车主要拿320换M3真扯!!"、"宝马维权事件中刘某有骗人之嫌,如果最终得了好,才是最大的悲哀"、"我所了解的刘某购车事件经过(129楼有更新内容苹果产品)",上述帖子内容的发布者不同,但均是描述性的语言。网站的工作人员已经对上述帖子进行了删除处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文中描述的人物的关系。我公司认为公众不会因涉案帖子产生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更不会给原告名誉权造成任何侵犯。原告所提供证明其名誉权受损的主要证据是其母亲、朋友的证言,而相关人员由于与原告之间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备客观性和证明效力。被告认为,原告发动本场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炒作提高其知名度,以期在其他案件的审理中取得舆论上的优势地位。我公司认为原告的行为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滥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被告系汽车之家网站(网址aXXXXXXe.com.cn)的经营者,该网站开设有与网友互动的"论坛"频道,频道中根据车系、地区、主题和摩托车四个标准,又继续下分了不同子论坛,其中宝马3系论坛系根据车系分出的子论坛。宝马3系论坛的认证车主人数达到60余万人。点击进入宝马3系论坛后,下拉到"帖子列表"位置,首先出现"版内置顶",其帖子标题左侧有深蓝色向上箭头标志,继续下拉有"帖子标题 全部帖子 全部精华"等标识的全部帖子。
2013年7月起,汽车之家网站宝马3系论坛中,连续刊登了《宝马维权事件中刘某这种大骗子,如果最终得了好,才是最大的悲哀》、《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刘某购车事情经过(360楼有更新内容刘某人品)》、《肃清论坛,奇葩的车主要拿320换M3真扯!!》、《宝马黑名单媒体报道!曝光车内致癌检测报告》四个帖子,即原告现主张构成侵权的四个帖子。原告认为,上述四个帖子中,前三个帖子的内容及回帖内容、第四个帖子的回帖内容均存在侮辱人格、诽谤名誉的情节。
《宝马维权事件中刘某这种大骗子,如果最终得了好,才是最大的悲哀》一帖,发表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16时41分45秒,发帖人为"bXXXXXXXd",在2013年7月27日截图时点击量为4526,回复数为182,2013年8月2日时点击量为14 394,回复数为592。2013年7月24日的宝马3系论坛首页,帖子所在位置为"版内置顶"四条中的第一条,至2013年8月1日为"版内置顶第三条。帖子中的内容有:"众所周知刘某有两个维权帖,一个是因为污言秽语人身攻击过多而被关闭的所谓完整版,另一个是被封期间他另起炉灶发的认证帖,在这个认证帖里,我跟不少网友都有过交流,当然很多是骂我的。他用较多的文字、煽动性的语言,罔顾事实在论坛扇乎网友支持他,由于他发的太长,太多,很多人不会理性看完,先入为主的认为肯定是店大欺客,到最后只会助长他的气势,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只要有人质疑,就会被骂。后来,我被之乎者也1972和JLB两位网友拉到一个qq群里聊,期间陆续也进来很多网友,有曾经支持楼主的,也有和我一样持质疑和反对观点的,不聊则罢,一聊,更坚定了我的之前的观点。彼此怀疑的人里面,没有人是五毛、水军,也都不认识刘某,甚至有两个持相反观点在网上骂的面红耳赤的网友其实在生活中还是熟人。这个人为龌龊的一己私欲,爱占小便宜的个性,罔顾真相,编造事实,让包括5S、宝马、公安、法院、论坛、媒体在内的所有人都在为他买单,大家为这事情,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最终的获益者,有且只可能是他一人"、"我知道,我发这帖,又会有不少人骂我,有误解我的,也有楼主的帮手,这没关系,如果能在论坛剪除骗子无赖,这个无所谓"、"如果你不是那么确定,请你起码不要再无意识支持楼主了,不要看着宝马强大,保安和孟某面目可憎就盲目的支持一个坏的行为,不要末了发现了自己是助纣为虐,或者被人当枪使。社会的规则,有好有坏,靠大家共同往好的方面推,而不是这样以报复、欺骗、网络暴力的方式在个案中寻求超出制度的好处,如果每次都是最终骗子无赖得了好,才是整个社会最大的悲哀。"
《肃清论坛,奇葩的车主要拿320换M3真扯!!》一帖,发表时间为2013年7月12日21时42分46秒,发帖人为"神XX士"。原告提交的截图显示点击量为5598,回复数为86。帖子的内容有:"我专门找了个在宝马4S店上班的哥们打听,听完他说的事情经过,我真是震惊加无奈加愤怒,真是林子大了啥鸟都有啊!据说刘某这哥们去大马读了个书学成归来他老爹给买了台宝马320,半年后看到宝马出了新的购车活动,买车赠送1台iphone4S及购置税优惠,这哥们就眼红,跑到人家4S店要同样的优惠。我想说,大哥,你车都买半年了,凭啥人家半年后的购车优惠要给你啊。你半年前商场买件衣服,半年后商场换季打折,你还想让商场把折扣价退给你?天真了吧,哥们!"、"听说后来这哥们又不断找4S店、找宝马中国,宝马副总裁都出动跟他谈判了几轮,有几回跑到人家宝马总部闹事把警察都招来,还进去待了几天,这架势闹得抵得上人家出命案上访了!但是听到投诉原因后我再次愤怒了!!!!他的理由居然是说方向盘上宝马logo上有个小水印!!!我擦是不是你吐的奶啊哥!"、"列位看官,我只能说:呵呵。我算是明白了,修车神马都是浮云,简直就是敲诈勒索,怪不得版主删了他的帖子。书回正传,刘某之流怎么奇葩是你的事情,但是不要在论坛里诉苦叫屈,人在做天在看,大家不是瞎子,真有问题好好说大家活儿帮着你一块骂厂家,没问题在这添堵,天理不容!"
《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刘某购车事情经过(129楼有更新内容苹果)》【后更名为《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刘某购车事件经过(360楼有更新内容刘某人品)》】一帖,发表时间为2013年9月14日15时15分18秒,发帖人为"之XXXXXX2"。原告提交的截图显示点击量为5601,回复数为137。在2013年9月22日截图时点击量为12734,回复数为406。2013年9月18日的宝马3系论坛首页,帖子所在位置为"版内置顶"中的第一条,至2013年9月22日帖子所在位置为"版内置顶第二条。记载内容有:"我在车人网浏览的时候看到了刘某的帖子,然后通过QQ和刘某进行沟通,我还参加过他那个香港媒体的微博采访,我那时候觉得他遭遇了不公,但是自从他跟我讲了购置税和苹果产品的事情,我开始质疑他的人品,到现在刘某还在我的QQ好友里面"、"对于刘某你这个人我现在觉得你很龌龊,让人恶心,就算是网络也要有道德底线的,你这次玩过了,总结一下你:BMW对你太客气了,你这样的人打你就得打的重重的,让你录像照相的机会都没有,大家看看,刘某挨打他那个所谓的对象就在旁边照相、录像,如果真是挨打,还能这样淡然吗?换了我打你,我让你啥都照不到、录不到。一句话:打你就得重重得打,打得你叫爹、叫爷下跪!一次让你记一辈子!你这厮就是欠揍!"
《宝马黑名单媒体报道!曝光车内致癌检测报告》一帖,原告主张多个回帖内容存在侵权情节。该帖的回帖内容有"我拍5毛搁这儿,3个月内绝对看到你哭诉法院迫害你的帖子。真为你女友感到悲哀。本想着找个宝马男,谁知道找了个碰瓷男,还把自己搭进拘留所了。回头你在把她给踹了,他可真得去安慧北里找工作了"、"我要是你自己站马路中间被大货车碾死都比你在这装可怜强,反正你那所谓的被打视频一个晃动后你就倒地了。大喊打人了。前后有几秒?真影帝,真汉子,真不要个B脸"等等。
2013年11月8日,原告通过邮寄向被告发出《致汽车之家的函》,要求汽车之家网站在收到邮件后24小时内,删除以下帖子:1、《肃清论坛,奇葩的车主要拿320换M3真扯!!》(发帖人ID:神XX士);2、《宝马维权事件中刘某这种大骗子,如果最终得了好,才是最大的悲哀》,后更名为《宝马维权事件中刘某有骗人之嫌,如果最终得了好,才是最大的悲哀》(发帖人ID:bXXXXXXXd);3、《宝马黑名单媒体报道!曝光车内致癌检测报告》(发帖人ID:黑XXX1982);4、《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刘某购车事件经过(129楼有更新内容苹果产品)》,后更名为《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刘某购车事件经过(360楼有更新内容刘某人品)》(发帖人ID:之XXXXXX2)。被告于2013年11月11日签收该邮件。2013年11月18日,原告通过邮寄向被告发出《受害人要求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汽车之家论坛网站上公开更正:登载、传播、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掩盖罪证,栽赃陷害刘某的侵权文章》,要求被告在汽车之家论坛网站刊登公开更正的文章,履行为受害人刘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刘某名誉的法定义务。2013年11月19日,被告签收该邮件。
被告称,在收到原告的函件后,对相关帖子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并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年12月13日做出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8342号公证书显示,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删除(或屏蔽)了用户ID为bXXXXXXXd、黑XXXXXX2、之XXXXXX2的上述帖子,于2013年11月20日删除(或屏蔽)了用户ID为神XX士的上述帖子。原告对于公证书上显示的删帖时间不予认可,只认可2013年12月13日当天帖子被删除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系论坛的管理者,可以自己更改删除时间。
为证明主体适格问题,原告提交报纸、起诉书等证据。为证明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原告申请证人董某、刘某、张某出庭,并提交了短信息记录和通话记录。
关于《宝马维权事件中刘某这种大骗子,如果最终得了好,才是最大的悲哀》、《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刘某购车事情经过(129楼有更新内容苹果)》两篇帖子在宝马3系论坛中被置顶的理由,被告表示,帖子被"置顶"、"精华"和"推荐"属于版主的权限,由版主根据管理规定进行筛选后决定。经询,被告表示自己对版主的行为具有管理责任。
庭审中,被告认可拥有名称为"汽车之家"的微博账号。关于原告要求删除百度快照中存在的涉案帖的问题,本院向域名为www.baidu.com的网站的经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进行了核实,百度公司表示,百度快照中留存的涉案帖,原告和被告双方均可向百度公司发送函件要求删除,百度公司会予以配合。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提交了相关票据为证,被告不予认可。关于原告要求提供的发帖人信息,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打印出来的发帖人在汽车之家网站注册登记的信息,原告表示被告提供的信息不够详细,不予认可。
另,原告主张被告在诉讼中存在反复侵权行为,虽然删除了宝马3系论坛中的相关帖子,但在其他论坛中的回复内容中又出现了由同样的发帖人发表的同样内容的涉案侵权帖。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报纸、照片、公证书、短信息照片、通话记录、函、快递详情单、病历手册、处方、医药费票据、发票、证人证言、批复文件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在诉讼中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报纸中所载相关报道与涉案帖子的内容紧密相关,原告提交的其他案件的起诉书也与涉案帖子内容紧密相关,结合网络相关报道中所刊登的有原告形象的新闻图片,可以认定本案原告系涉案帖子中所称的"刘某"。
网站论坛是注册网友发表言论、网友之间进行交流的网络空间,网站经营者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同时,也进行必要的管理,如选择版主、管理员,对发言内容进行甄别、分类和相应处理等。网站经营者是否要对网友发表于论坛中的言论承担责任,需结合发言内容、相关言论的所涉事件背景,网站的介入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首先,原告有无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宝马维权事件中刘某这种大骗子,如果最终得了好,才是最大的悲哀》、《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刘某购车事情经过(360楼有更新内容刘某人品)》、《肃清论坛,奇葩的车主要拿320换M3真扯!!》等帖子内容及回复内容中有大量对原告维权行为的负面评价,有些帖子及回复内容甚至存在侮辱原告人格的词汇,这些帖子的点击量过万,说明阅读人数众多。被告置顶涉案帖子的行为足以引起网民对该事件的高度关注,导致一般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
其次,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原告主张的可能构成侵权的情节,涉及被告行为的有:一、《宝马维权事件中刘某这种大骗子,如果最终得了好,才是最大的悲哀》、《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刘某购车事情经过(129楼有更新内容苹果)》这两篇帖子在宝马3系论坛中被"版内置顶"的积极作为;二、被告接收原告通知后未对被投诉发言及时处理的消极不作为;三、被告工作人员参与侵权发言与讨论的行为。至于跟帖中的发言者,现无证据表明系被告操作,不应由被告承担发言者责任。
关于第一个行为,被告虽称置顶行为系由版主进行,但版主行为受管理员监督,而管理员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故被告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使特定发言被持续关注,"版内置顶"就是这类行为的一种表现。根据被告的论坛帮助说明,进行"版内置顶"的发言,系经过对众多发言内容的比较,属于"观点中肯、逻辑清晰、排版合理"的"原创"发言的帖子。因此,"置顶"还包含了被告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被告的立场。汽车之家网站论坛中的宝马3系论坛,注册人数超过60万人,网络用户数量庞大。持续居于该论坛首页的发言,其被关注度将远远高于普通发言。同时,由于根据汽车之家网站要求,注册网友应为"车主",故通常的论坛发言者均应是车辆消费者身份,而非车辆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且论坛发言者的消费者而非生产商的身份特征更容易增加发言的可信度。如果论坛的注册人数十人,其言论的关注程度十分有限,管理者的责任相对较轻,但现该论坛的注册人数已高达数十万人,被持续关注的言论对有关事件和人员的影响巨大,则管理者的责任应当加重。从被置顶的两篇发言的背景来看,是基于原告购买宝马车后主张消费者权利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而引发的议论。站在不同立场发表对原告有异议的言论无可厚非,但是考虑到论坛言论的强大影响力,为保证众多车友辨别真相,不偏听偏信,在对异议言论置顶时也应对相反言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使其以同样的重要程度出现在页面上,否则,无异于传播一种事实而否定了另外一种事实,会对所有读者产生强烈的引导。普通消费者因消费维权受挫发生情绪激动并不违法,被告所有对事实的言论都应当被同样重视,不能厚此薄彼,否则将有悖于其宣扬的消费者论坛宗旨。因此,被告将涉案帖子中的两篇帖子"版内置顶"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第二个行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删帖通知的时间是2013年11月11日,被告实际删帖时间是2013年11月14日和2013年11月20日。原告虽然主张曾以电话方式通知被告删除侵权帖子,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故应当认定被告在收到原告通知后对其中三篇文章在合理、适当的时间内进行了删除(或屏蔽)的操作,尽到了及时删除(或屏蔽)的义务,但对另一篇帖子《肃清论坛,奇葩的车主要拿320换M3真扯!!》却在收到删除通知9日后才删除(或屏蔽),属于未尽到及时删除或屏蔽的义务。
关于第三个行为,虽然原告主张发帖人系被告工作人员,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故本院认为不宜由被告就此承担相关责任,原告可就此另行主张。
再次,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将涉案帖子"版内置顶"的直接后果就是被置顶的涉案帖子点击量和回复数大大超过其他帖子。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主体的侵权责任,包括涉案帖子撰写人、涉案帖子的回帖人等,在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这些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情况下,本院仅能按普通网民的身份对待其言论,而他们的言论与被告的责任之间并无直接、明显的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人员的言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鉴于被告的责任并非发言者责任,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应当与其侵权情节相适应,故本院酌情判决其相应法律责任。由于被告已经在收到原告的删帖通知后删除(或屏蔽)侵权帖子,故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帖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需要强调的是,被告及时删除三篇侵权文章的行为仅可以免除其作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不能免除其作为网站管理方实施"版内置顶"行为的侵权责任。庭审中,被告认可其存在账号名为"汽车之家"的微博账号,故原告要求被告在论坛和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致歉内容应当围绕其"版内置顶"行为,经本院审核后发表,具体时间、位置由本院根据被告的具体侵权情节及后果酌情判定。鉴于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名誉造成一定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酌定。原告为保全证据和发出维权通知而支出的公证费4500元、邮寄费30元应得到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发帖人信息的主张,被告在诉讼中已经提供了其所能掌握的全部信息,现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的情节,故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删除百度快照相关内容的请求,经本院核实,被告具备履行删除义务的条件,故本院判决被告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删除涉案帖子内容的通知,如被告不按时履行,由原告自行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删除通知,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汽车之家网站(网址autohome.com.cn)宝马3系论坛中发表致歉声明并置顶三日,具体内容由本院审定;
2.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在新浪微博"汽车之家"账户上向原告刘某发表致歉声明并置顶三日,具体内容由本院审定;
3.如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上述一、二项内容,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4.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删除《宝马维权事件中刘某这种大骗子,如果最终得了好,才是最大的悲哀》、《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刘某购车事情经过(360楼有更新内容刘某人品)》、《肃清论坛,奇葩的车主要拿320换M3真扯!!》、《宝马黑名单媒体报道!曝光车内致癌检测报告》四篇帖子的百度快照的通知,如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按时履行,由原告刘某自行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删除通知,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5.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刘某公证费四千五百元、邮寄费三十元;
6.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
7.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311元(已交纳),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六)解说
该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判断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对网站的管理义务,并由此判定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时是网站管理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首先,在被告对涉案网站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被告将涉案帖子中的两篇帖子"版内置顶"的行为增加了帖子的点击量和浏览量,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作为网站管理者,被告应承担相应行为的侵权责任。其次,被告在接到原告发出的其中三篇删帖通知后在合理、适当的时间内进行了删除(或屏蔽)的操作,可以认定被告尽到了及时删除(或屏蔽)的义务,对第四篇帖子被告没有及时进行(删除)或(屏蔽),作为网络服务中介服务提供者被告应承担对于一篇帖子没有及时进行删除(或屏蔽)的责任。
一、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对网站的管理义务
(一)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对网站负有管理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一般界定为不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主体,其为网络用户提供搜索引擎,信息链接等相关网络业务服务,其本身不提供和加工信息,但是对信息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站及其网站中的内容并非出于完全中立、消极的状态,现实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几乎没有一个实体只是单纯地提供访问而不管理内容。因此,网络中介服务者对网站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其管理义务主要表现为:1、对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尽量避免其他用户信息的泄露;2、对网站中其他用户上传的信息进行储存和控制,在技术能力内对信息的审查,对已经知晓存在违法、侵权内容的信息及时进行删除或屏蔽。
在本案中,汽车之家宝马3系论坛网站属于典型的网络中介服务,其不直接上传信息,而是由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汽车主题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一个在线交流的平台,彼此能够进行讨论和信息共享的虚拟社区。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论坛管理者,一方面应定期检查系统保证论坛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对于其他用户上传到论坛中的信息进行甄别、分类和相应处理,一旦接到通知,对于其中可能涉及侵权内容的信息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在此情形之下,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汽车之家宝马3系论坛中的信息负有管理义务,一旦其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须对其论坛中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管理义务的判断标准
判断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对网站尽到了管理义务,需要结合网络平台本身的特点进行考量:
1、网络平台中信息量巨大,信息流动速度快,网站管理者无法对每一条信息都进行审查,但如果在发现包含违法内容的信息或接到受害者的通知后,法院应判断网站管理者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网站管理者从知晓可能涉及侵权内容的信息到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删除或屏蔽须限定在一个"合理期限"内,现代网络技术对于信息的控制使得网站管理者可以以较快的速度对有关信息进行处理,因而,对"合理期限"的认定不宜过长,可以理解为现有技术水平下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的合理时间。本案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刘某发出的删帖通知的时间是2013年11月11日,被告对其中一篇帖子《肃清论坛,奇葩的车主要拿320换M3真扯!!》的实际删帖时间是2013年11月20日,在收到删除通知9日后才删除(或屏蔽),由于涉案论坛中注册人数多,信息流动性大,每天增加的信息点击量都进一步导致损害的扩大,因此可以认定本案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删除或屏蔽帖子,其消极不作为违反了其管理义务。
2、在网络平台管理中,网站管理者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信息放置于网站中的醒目位置,使得该信息的点击量和浏览量增大。如果网站管理者将包含侵权内容的信息放置于醒目位置,那么网站管理者对于侵权结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判断网站管理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有可能知晓该信息可能涉及侵权内容,在客观上是否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使得信息的关注度提高,在责任大小的认定上结合其行为产生的损害影响范围。本案中的"版内置顶"行为就属于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使特定发言被持续关注。汽车之家网站论坛中的宝马3系论坛,注册人数超过60万人,网络用户数量庞大。持续居于该论坛首页的发言,其被关注度将远远高于普通发言。同时,由于根据汽车之家网站要求,注册网友应为"车主",故通常的论坛发言者均应是车辆消费者身份,而非车辆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且论坛发言者的消费者而非生产商的身份特征更容易增加发言的可信度。如果论坛的注册人数十人,其言论的关注程度十分有限,管理者的责任相对较轻,但现该论坛的注册人数已高达数十万人,被持续关注的言论对有关事件和人员的影响巨大,则管理者的责任应当加重。从被置顶的两篇发言的背景来看,是基于原告购买宝马车后主张消费者权利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而引发的议论。站在不同立场发表对原告有异议的言论无可厚非,但是考虑到论坛言论的强大影响力,为保证众多车友辨别真相,不偏听偏信,在对异议言论置顶时也应对相反言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使其以同样的重要程度出现在页面上,否则,无异于传播一种事实而否定了另外一种事实,会对所有读者产生强烈的引导。普通消费者因消费维权受挫发生情绪激动并不违法,被告所有对事实的言论都应当被同样重视,不能厚此薄彼,否则将有悖于其宣扬的消费者论坛宗旨。因此,被告将涉案帖子中的两篇帖子"版内置顶"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来说,撰写侵权信息、将侵权信息上传至公开网络平台的网络用户作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到多个侵权主体,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网络用户对于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才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虽然对于网站内容负有管理义务,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无法对浩如烟海的信息一一审查,网络中介服务者只对在其管理职能范围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相关网络用户的言论不承担责任。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是在其未履行对网站的管理义务导致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并且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范围是限于损害结果的扩大部分,而非全部。
在本案中,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责任认定分为两部分。第一,涉及侵权的帖子由其他网络用户发表,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其及时删除的帖子的侵权结果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删除或屏蔽的帖子所造成的扩大的侵权结果应承担间接责任。第二,对于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版内置顶"行为,属于带有被告价值选择的积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量涉案帖子的关注度,对于事实的引导有失偏颇,该行为是被告的积极行为,被告应对该行为造成的扩大的侵权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如何认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民事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在认定这种侵权责任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归责的一般原则, 在我国侵权法中占据主导地位, 在确定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时, 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应对所有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应在其管理职能范围进行认定。要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没有尽到网站监管义务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必须以其主观过错的可归责性为前提。法院在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主管过错的认定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以本案为例,网络中介服务者的主观过错及网络中介服务者明知网站中的某些帖子涉及侵犯名誉权的内容。判断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某一内容侵犯名誉权,应采用的是普通人的一般标准。如从社会普通公众的角度能够肯定地判断某一言论为侮辱、诽谤,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此情形下则应作出同样的判断并履行监管的义务。若社会一般人不能判断网上发布的某种信息是否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信息, 即不应要求网站管理者对此做出预见和判断。因为自然人的名誉体现为一种社会评价, 而名誉权侵权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被侵害人人格社会评价的降低。若社会一般人对网上发布的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侵权尚不能做出判断, 即不能表明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当然, 在多阶层和多元化的社会里, 要确切的表述一个普通人对于某一事物的看法和观点, 困难是很大的。" 明显侵权" 是内心所想, 会存在举证困难, 但可以考虑采用间接证据累积的" 事实上的推定" 方法或者在当事人因重大过失而没有认识的情况下采取放宽要件的方法来克服。
(陈洁)
【裁判要旨】网站管理者从知晓可能涉及侵权内容的信息到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删除或屏蔽须限定在一个现有技术水平下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的合理时间内。若网站管理者将包含侵权内容的信息放置于醒目位置,那么网站管理者对于侵权结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应判断网站管理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有可能知晓该信息可能涉及侵权内容,在客观上是否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使得信息的关注度提高,在责任大小的认定上结合其行为产生的损害影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