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冠群电脑(中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同工同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5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华林

代理律师:

刘文清

张雷

法官解说
为了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性行为,保护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本案的劳动者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而向用人单位主张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那何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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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553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文清,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群电脑(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天然,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法官:代理审判员肖华林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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