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犯罪数额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3)殷少刑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黄咏梅

姚志广

韩万军

代理律师:

贾国臣

刘海斌

法官解说
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即是行为犯又是财产犯,敲诈索要的数额决定着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关于被告人主观敲诈勒索的数额与实际取得的数额不一致,如何认定犯罪数额这一问题,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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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2013)殷少刑初字第2号
案由:敲诈勒索罪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李振超。
被告人冯某(曾用名冯XX、冯X),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2008年4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国臣,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海斌,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咏梅;审判员:姚志广、韩万军
结案时间:201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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