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李振超。
被告人冯某(曾用名冯XX、冯X),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2008年4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国臣,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海斌,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咏梅;审判员:姚志广、韩万军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冯某因怀疑被害人韩某盗窃其项链,后一直寻找韩某。2012年7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冯某伙同袁某(另案处理)的两个朋友将被害人韩某(绰号小南)带至安阳市XX路XXX宾馆308房间。韩某在被袁某、冯某等人殴打后被迫承认了盗窃一事,随后袁某、冯某暴力逼迫韩某写下一个10万元的借条,后又要求韩某先交出2万元钱。之后,袁某、冯某等人又陆续向韩某的父母、姐姐、奶奶进行索要,最后从韩某的奶奶处索要到现金3 000元。经鉴定,韩某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冯某辩称:我认罪,但不知道韩某奶奶给了袁某3 000元,袁某也没有给其说过这回事,我没有拿这3 000元。
辩护人贾国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供 3 000元是冯某收取的证据,没有向法庭提供10万元借据,仅仅根据韩某的控告及其他不相干的零星的形不成证据链条的证据,对冯某进行起诉,指控其敲诈勒索罪,显然是不妥的。就目前的证据,尚不能认定冯某犯敲诈勒索罪,建议法庭宣告冯某无罪,退一步讲,至少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处理。
辩护人刘海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0万元欠条是袁某的个人行为,不是被告人冯某指使的,冯某拿到该欠条后撕掉了,量刑时请考虑;被害人韩某在本案中也有过错,韩某开始认可盗窃冯某项链的事实,但后来又否定了盗窃的事实;冯某经过在看守所的学习,能够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同意进行民事赔偿,最大限度的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给予减轻、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和其朋友与刘某、王某、董某、被害人韩某五人一起去安阳市XX广场的XX"KTV"唱歌,唱完歌后冯某发现背包里的金项链丢失,怀疑是韩某在唱歌期间盗窃了金项链,后通过曹某找到了韩某, 2012年7月12日下午16时许,冯某伙同袁某(另案处理)的两个朋友将韩某带至安阳市XX路XXX宾馆308房间。韩某在被袁某、冯某等人殴打后被迫承认了盗窃一事,随后袁某暴力逼迫韩某写下一个10万元的借条和保证书,后要求韩某交出2万元钱,于是袁某、冯某等人胁迫韩某向其父母打电话索要,索要未得逞。随后冯某、袁某等人带着韩某到其奶奶家,韩某向其奶奶索要未果,后又被带回XX宾馆308房间。韩某、袁某又胁迫韩某向其姐姐打电话进行索要,索要未得逞后冯某、袁某带着韩某再次来到其奶奶家,让韩某继续向其奶奶索要,随后袁某跟随韩某来到其奶奶家,袁某从韩某的奶奶处索要到现金3 000元。经鉴定,韩某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冯某的其家属将3 000元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家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所:韩某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
2.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据卷P37-P47):大约在一个星期前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下午5点左右,我和王某、小X、小X的网友及冯某,我们5个人6点多到XX"KTV"去唱歌,大约唱到8点左右的时候,王某的家里人给她打电话说家里有事,王某就让我和她一块走,我们打了个招呼就出去了。7月12日下午4点左右,我在安钢电影院附近的XX网吧上网,突然曹某找到我说:"我哥找你有点事,跟我走一趟。",曹某打完电话,过了一两分钟,冯某就带着两个男的到了,冯某他们三个就把我带到XX湖附近的一个宾馆三楼一个房间里面,里面一个男的就是袁某,进去之后,袁某问我拿链子没有,我说没拿,他又问到底拿了没有,我说没有拿,我听李某说是小X拿的,但袁某不相信,他就往我脸上打了一个巴掌,让我蹲在床头,又扇了一巴掌,我说拿了,然后他问我这事准备咋弄,是去派出所还是私了,我说私了。他说链子值两万多块钱,你自己说吧,我说一万,没人吭声,就说两万、五万,一直说到十万,袁某说:"你写吧。"袁某给我说了借条的内容,我就趴在床头柜上写,内容是:"今借到袁某10万元。借款人:韩某,日期2012年7月12日,当我写借条中的借款人的款时,我写错了,袁某就拿皮带抽打我左边的脖子,打了我几下,写完后,袁某对我说:"一会先给我们两万块钱,剩下的一年给清。"袁某看我不太会写字,他自己替我写了一份保证书,由于我当时害怕,具体内容没看清,袁某让我在保证书上签字、按了手印。接着,袁某让我给我爸打电话,袁某用他的手机拨通了我爸的手机,他让我给我爸要钱,接电话的是我妈,说现在没有钱就挂了电话,冯某对我说:"要是要不到钱就别要了,直接把你拉到马头涧埋了吧",袁某就还让我给我爸打电话,我爸接了后说在老家回不来,袁某对我爸说:"你孩子现在在我这,你孩子拿了我的项链,你现在赶紧给我拿两万块钱,不拿就把他送进去",我爸说的啥我不知道、打完电话,已经是晚上10点左右了,他们没拿到钱,袁某知道我有奶奶,就说:"走,去你奶奶家拿钱。",于是袁某、冯某和那个男的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XX村我奶奶家,我奶奶说没钱,我们就出去了。袁某说:"这家伙要不来钱,我们先回宾馆吧。"到了宾馆,袁某让我自己蹲到厕所用拖鞋自己打自己,打完之后,过了一会儿,曹某带着一个男的来了,上次在XX"KTV"唱歌的小X的网友来了,他们一块把我按到门后打我,打的我嘴都出血了。然后袁某就问我去哪还能要到钱,我说去我姐姐家吧,我用袁某的手机给我姐打了电话,我姐说现在她没钱就挂了,过了一会,我姐姐就打过来电话说让我到她婆家要钱,到了之后,我姐姐婆婆说没钱,我就出去了。回到车上,袁某对我说:"你再去你奶奶家要钱,再要不来钱就把你拉到马头涧埋了。",我们就第二天去了我奶奶家,冯某让我先进去要钱,我爷爷奶奶看我身上有伤,就问我咋回事,我说人家打的,接着袁某也进我奶奶家说:"你孙子拿了我的金项链,得给我两万开钱,现在先给我三千,不给的话我们就把他带走。",我奶奶一听害怕了,家里只有一千块钱,就又到邻居小卖部的叫老二的男的借了两千块钱, 在小卖部门口的路上,我奶奶将三千元亲手给了袁某,当时袁某他们要钱的时候,我们租房的房东叫天X的男的,还有一些邻居都在场,然后袁某和冯某就坐上出租车走了。我没有拿冯某的金项链。当时他们打我,打的还比较狠,还吓我说不写借条就把我拉到马头涧活埋,我当时非常害怕,怕我不答应他们的要求还打我,把我活埋,我就被迫写了借条和保证书。
3.证人张某(韩某奶奶)的证言(证据卷P49-P52):2012年7月12日夜里11点多左右的时候,我当时正在院子里纳凉,突然看见俺家孙子站在我家院子门口,一直哭,我走进一看,发现他的嘴角流着血,在院子门口停着一辆出租车,我就让车上人下来,但没有人下来。后来我老伴、房东奚某以及奚某的老婆就出来了,这个时候从车上后排下来一个男的,他跟我说,他的朋友的项链丢了,说当时俺家孙子韩某在场,是俺家孙子拿的,就让他拿3 000块钱,我问俺家孙子到底有没有这回事,当时韩某一直哭,边哭边说没有,具体情况他也说不清,当时我想着可能真怪俺家孙子,就自己拿开1 000元,从俺家东边商店老板处借了2 000块钱,在我回家的路上,那个人就跟我要走了,这个人上了出租车就走了,我和俺家孙子就回家了。回到家以后,我问俺家孙子,他说项链不是他拿的,还说在跟我要钱之前,还给他爸爸韩某2打了电话要钱,也是说项链的事情,叫拿两万,不然送俺孙子去公安局的话。当时他爸爸在南乐老家,回不来这才回家找我拿钱,在拿钱之前,还逼着俺家孙子打了一个十万元的欠条。
4. 证人韩某2(韩某父亲)的证言(证据卷54-P56):韩某是我儿子,7月12日晚上大约9点半左右,当时我和老婆朱某在河北省魏县我老婆老家,一个陌生手机号码打到我的手机上,当时我有事,我老婆接的电话,我老婆接完电话,说有个男的说俺家韩某欠人家钱了,现在人家要钱呢,过了十几分钟左右,这个号码又打过来了,接通后,我家孩子韩某说:"爸,你在哪,有钱没有,你回来吧,人家说我拿他项链了,让我给他两万块钱。"我说:" 我现在在老家,回不去。",接着一个男的就接过来电话对我说:"你孩子现在在我这,你孩子拿了我的项链,你现在赶紧给我拿两万块钱,不拿就把他送进去。"那个男的让我晚上必须回去,给他两万块钱,我说老家离安阳太远,晚上根本打不到车,等我明天回去再说,那个男的就说我今天要是回不来,就把我家孩子送到刑警队。然后,对方就挂了电话。7月21日晚上约7点左右,当时我在家里,韩某给我打了电话,说他现在被人弄到XX电影院大棚那了,让我现在赶紧过去,我说中,半个小时以后就过去了,然后我报了警,我就开车往大棚那边走,我到大棚之后,警察已经把人给带走了。
5.证人朱某(韩某母亲)的证言(证据卷58-P60):内容同韩某2证言。
6.证人奚某的证言(证据卷85-P88):2012年7月十几号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起来了。那天夜里有十一点多钟左右,当时我在家东边的路口乘凉,往家里走的时候,见家门口停着一辆出租车,我家租房的那个老太太站在门口,我走到跟前,老太太说有人打她孙子了,她孙子在院子里边,老太太说就是这个出租车上的人,作为房东我就去出租车跟前叫车上的人下来,之后从车上下来一个人,我问对方咋回事,他说老太太家孙子偷拿了他的朋友的项链,还叫我问问小孩看是不是这回事,我叫这个人把小孩从家里叫出来说,在院子里见到了老太太的孙子,问他咋回事,他也说不开个啥,只是叫他奶奶把钱给人家。我就问老太太你这会儿能拿开钱了,我的意思是到明天再说,毕竟已经很晚了。老太太说他家里没有钱,但她说去给人家借一借。说着就往东边的小铺方向走,她家孙子和她一块过去了。后来我见和我说话的那个从出租车上下来的人也往东去了,至于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见在小铺的路口那儿他们说了会儿话就都走了,小孩及他奶奶就回到我家了。这时我问小孩到底偷没偷人家东西,小孩说没有偷。我接着问刚才你咋不说,这会人走了,你说没有拿,算是咋回事,这时小孩就没有说啥,后来大家都回屋睡觉了,但第二天,我听家东边的小铺的老板说昨天晚上老太太从他这里借了两千块钱。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据卷77-P79):在2012年7月中旬,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在晚上10点左右,一个住在我烟酒店附近的老太太到我店里说要向我借2 000块钱,这个老太太平时到我的烟酒店经常打电话、买小东西。老太太说他的孙子拿了别人的金项链,现在人家说这条项链值两万多块钱,现在带人到老太太家让老太太先拿出来3 000块钱现金,老太太她家里现在有1 000块钱现金,想再向我借2 000块钱凑够3 000块钱还来要钱的人。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据卷81-P84):大概在韩某出事以前(7月12日晚)有一个月左右,我就听韩某跟我说过,说一个叫冯某的男的找他了,我问他啥时,他当时说冯某怀疑他偷了人家的项链了,我问他:"你到底偷了没有,他回答说没有,我接着说:"既然没有怕啥,有事给我打电话。",7月12日晚上,我开车去了XX村,在XX村东南角的一个路口往东一点在韩某门口附近找到了冯某,我过去问他咋回事,他说韩某偷了他的项链了。正说着的时候,韩某过来了,我看见他嘴肿了,还流着血。后来记不清冯某说了句啥把我惹急了,我就说大声说:"不中就报警,叫警察过来把他(韩某)带走。",冯某说:"就那吧,给了3 000块钱了,剩下的明天等着他爸爸回来再说吧,我啥也没说就准备走,冯某还说请我吃饭,我说不去,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据卷90-P94):我记得是在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我记不起来了,当时唱歌的还有我的朋友小X(大名董某)、小X的网友刘某、小南(韩某,被害人),还有一个是刘某的男性朋友,我不认识他,当天唱歌的时候是我们五个人。我们五个人一起去了拱辰广场的XX"KVT",在那里唱,本来我和小X说到7点就走,但到了7点以后小X还不走,说再玩一会,到8点再走,到了8点以后小X还不走,就就和小南(韩某)说咱们先走吧,小南(韩某)同意了,我们两个就先走了。后来到第二天晚上的时候,小X给我打电话说刘某的那个朋友(前一天一块唱歌的那个人)的项链丢了,我问她在哪丢的,当时她说好像是唱歌的时候,但当时她也不确定,我接着问她到底咋回事,当时她回答说她不知道,后来就挂了电话了。后来我听杨某(小X的男朋友)说小X去了北京了,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当天唱歌的时候我没有见刘某的那个朋友的项链,也没有翻动过刘某的那个朋友的随身物品。唱歌的时候我一直和小南(韩某)在一起,不存在小南(韩某)一个人在包间里面的情况,不存在我和小南(韩某)两个人单独在包间里面的情况,我没有见到小南(韩某)翻动过刘某的那个朋友的随身物品。
10.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据卷P71-P75):大约今年7月3日左右,冯某对我说怀疑韩某偷了他的一条金项链,我问他是怎么回事,冯某说他们之前和韩某、韩某一个朋友,还有几个人晚上到XX"KTV"唱歌,唱了一会感觉地方不好,就说换到金X"KTV"唱歌,韩某借口说出去推车子就走没有再回来,冯某出来后发现金项链不见了,就怀疑是韩某拿走了金项链。因为在KTV唱歌的时候韩某对冯某说认识我,冯某就让我找找韩某。在7月11号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的不是很清楚),我的一个朋友小名叫鑫X的给我打电话说他在XX超市旁边的XX网吧看见韩某也在那里上网,我就给冯某打了电话,让他过来,约定在XX超市正门口等他,过了一会儿,冯某和两个男的打了一辆出租车过来了,到了之后,冯某问韩某认不认识他,韩某说认识,冯某就让韩某上车,韩某自己上了车,他们就走了,走的时候冯某没有告诉我他们要去哪里。
11.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11-P34):那是在十多天之前的一天晚上五六点钟的时候,我和一个刘某的朋友从龙泉老家坐车到市里找两个女孩玩,后来在安阳市老六庄附近见了面,这时就见到了"小南"(韩某),之后就去了XX"KTV"唱歌了,到了大概八点钟左右的时候,"小南"(韩某)和一个女孩就说去推电动车了,等到最后"小南"(韩某)和那个女孩也没有回来,就从XX"KTV"出来了。后来我去我的单肩背包里拿我的项链,但发现没有了。之后有二三天,我在街上见曹某了,我问他认识一个叫"小南"(韩某)的不,他说认识,我就把丢项链的事情跟他说了,叫他在安钢附近帮我留心,如果见了他就让他给我打电话。在我跟曹某说了之后二天,下午三点左右,当时我和一个叫袁某的朋友以及袁某的两个朋友正在XX路的XXX宾馆休息,曹某给我打电话说找到"小南"(韩某)了,还说在安钢卫东等我,之后我就带着袁某的两个朋友打的去了安钢卫东,在那里我见到了曹某、"小南"(韩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当时我问"小南"(韩某),还认识我不,他说认识,之后我叫他上了出租车,我和小南(韩某)及袁某的两个朋友到了XXX宾馆308房间,到房间以后,我就问"小南"(韩某)知道为啥找你不知道,他说知道,我说啥事,他直接就说项链的事情,他说当时是那个和他一起走的那个叫小X女孩拿的我的项链,后来他和这个女孩一块把我的项链卖了,我问他卖到哪里了,卖了多少钱,他就不说了,我问那个女孩在哪里,当时"小南"(韩某)说那个女孩在北京,当场"小南"(韩某)给打电话对方没有接。随后我说咱们去派出所立案吧,小南(韩某)说咱们别去派出所了,你项链多少钱我把钱给你掏开,当时我说你先把这个偷项链的经过写下来,说着我就叫袁某的一个朋友去前台拿笔和纸,那个朋友拿上来之后,袁某说别写了,打个欠条就行了,还说叫他自己随便写个数,当时那个小孩也不知道写多少,他先说一万,我们都没有说话,后来他又说了二万、五万,最后说到十万的时候,袁某说你写吧,之后他就在房间里面的床头柜上写,写的时候他有些字老是写不好,我就急了,上去就用手扇了他二三个耳光,同时说再写不好就用皮带抽你了,说着就抽开我的皮带看着他写,随后他还是没有写好,我就用皮带在他的脖子附近抽了他三四下,随后他就写好了,另外还有就是叫他写了一个保证书,原话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保证以后不再偷东西了。之后袁某问小南(韩某)现在能拿开多少钱,小南(韩某)说现在能从家拿二万,袁某说这个项链花了二万多买的。之后,我、袁某及袁某的一个朋友就带着小南(韩某)从那个宾馆里面出来到了XX村他们家,他先是自己进家了,等了二十分钟左右,见他不出来我就让那两个袁某的朋友中的一个进去看看,等了五六分钟,小南和那个朋友就出来了,小南(韩某)奶奶不管他。回到宾馆以后,让他给自己的父母打电话,用的是袁某的电话,当时给他妈妈打没人接,随后又给他爸爸打,他爸爸接了,我听着他爸爸的话音是不管他,之后袁某又把电话接过去,跟他爸爸说如果不管他就把他送到派出所了。之后他又用袁某的电话给他姐姐打电话,他姐姐问他能不能好好上班,他说能,之后过了一会他姐姐打回来电话,说跟家里说好了,叫去家里面拿钱,这样我和袁某、小南(韩某)打的去了安钢附近,小南(韩某)自己去了他姐姐家,过了十几分钟左右,他自己一个人回来了,说他姐夫不管他,之后我们就坐上车往回走,在路上的时候小南(韩某)说再去他奶奶那里说说,这样我、袁某、小南又到了XX村他家,刚开始我和袁某没有下车,他自己进去了,四五分钟他奶奶就出来了,他奶奶在那里说话,具体说的啥没有听清,后来街坊邻居都听到声音出来了,这时候袁某说叫我在车上他自己下去了,后来就是袁某和小南(韩某)的奶奶一直说丢了项链的事情,停了有十分钟左右,我见袁某还在那里院子门口附近,就也下车了,当时袁某见我下来了就说你到边上等着吧,接着老文开着轿车来了,当时老文说都认识,也都认识家门了,以后也跑不掉,就说有事明天再说,随后我、袁某就打的回客如家宾馆了。我没有想着拿着十万元欠条咋回事,就是想吓唬吓唬小南(韩某),叫他以后不再偷东西,后来第二天我就把欠条和保证书就撕碎了随手扔了,现在找不到了。我没有从小南(韩某)本人或者他家属手里得到一分钱。
12.袁某的讯问笔录:我记的是2012年6、7月份的事情,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冯某说他的项链在XX唱歌的时候丢了,他怀疑是那天唱歌的时候不太熟悉一男一女偷了他的项链,其中这个男的就是后来找到的韩某,那个女的我不认识。他跟我说过之后几天,那天我和冯某在安阳市XX路XXX宾馆休息,冯某的一个叫曹某的朋友给冯某打电话,说找到了韩某。紧接着,冯某就打电话叫来了两个朋友,就带着这两个小孩去找韩某了。过了一会,冯某就带着那个叫韩某的小孩来了,进到房间以后冯某就问阳阳项链的事情,当时韩某承认了,说是他和那个女孩偷了项链,还说是那个女的把项链拿走了,冯某问这个女孩在哪里,韩某好像说是在北京。之后冯某就说他的项链花了2万块钱买的,意思是叫韩某赔他两万块钱。韩某当时说去找他奶奶要钱,这样冯某就带着他叫过来的两个朋友和韩某一起去找他奶奶了,过了大概有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就回来了,冯某说没有要到钱。冯某给曹某打了电话,具体咋说我记不清楚了,大概意思是叫他们过来帮忙要钱。过了五六分钟左右,冯某就叫韩某出来,继续跟他说钱的事情,正说着的时候,曹某就来了,当时和他一起来的还有一个或两个人,我都不认识。曹某进来以后就指挥着他带过来的人打了韩某,韩某好像不是鼻子就是嘴流血了。打完之后冯某还问韩某如何给钱,韩某就给他爸妈打电话要钱,具体先给谁打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韩某的爸爸打通了以后,韩某就跟他爸爸说了项链的事情,随后我就把电话接过来,跟他爸爸说如果不管就把他送到派出所了,他爸爸说不管他叫我们送派出所,说完就挂了电话。之后韩某又给他姐姐打电话,我记得他跟他姐姐说了以后,他姐姐说跟一个亲戚说好了叫去拿钱了。这样我和冯某、韩某三个人就一起打的往安钢这边走,当时是韩某自己进去了,过了十几分钟,韩某出来了说没有拿到钱。之后我们三个就坐上车往回走,回到宾馆以后,韩某说再去找他奶奶,从他奶奶先借3 000块钱给了冯某,这样我们三个又去了韩某奶奶家,我记得是在XX村,刚开始我和冯某没有下车,他自己进去了,我记得时间大概是夜里11点钟左右,韩某进了家四五分钟他奶奶就出来了,当时我就和韩某奶奶一直说韩某偷我朋友冯某项链的事情,这个项链值二万快钱,韩某对这件事情也都承认,现在项链在另外一个女的手里,当时韩某奶奶说没有得着项链和钱不愿意给,这时候韩某叫他奶奶去借了,他奶奶才去借了。我跟韩某说2万,但他奶奶只拿了3 000块钱,还有一部分是借的,具体借了多少我不清楚。好像是从韩某亲戚回到宾馆以后,冯某叫韩某写了10万的欠条,,还写一个保证书,大概内容是韩某保证以后不偷人家东西,如果再偷就跟他要这10万快钱。
(四)判案理由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韩某实施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冯某实际索取3 000元系犯罪既遂,其余部分系犯罪未遂,本院予以支持,对冯某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贾国臣提出指控冯某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冯某有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冯某在不能确认是韩某盗窃其金项链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韩某带至宾馆,对其打骂、恐吓,逼迫韩某承认了盗窃金项链,并逼迫韩某写下10万元欠条,后又胁迫韩某向其家属索要钱款。上述事实有韩某的陈述,韩某2、朱某、张某、奚某的证言,冯某、袁某的供述所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贾国臣提出冯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冯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冯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返还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刘海斌提出建议对冯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六)解说
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即是行为犯又是财产犯,敲诈索要的数额决定着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关于被告人主观敲诈勒索的数额与实际取得的数额不一致,如何认定犯罪数额这一问题,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以被告人主观敲诈索要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未得逞的部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第二种意见是敲诈勒索是财产犯,应以实际取得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第三种意见是敲诈勒索即使行为犯又是财产犯,行为上影响定罪,数额上影响量刑幅度、既遂与未遂,故应以被告人主观主观敲诈索要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未得逞的部分应为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合议庭在评议过程中同意第三种意见,第三种意见不仅能体现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又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合议庭以10万元来认定,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实际仅索得了3000元,合议庭按照未遂犯对被告人予以了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裁判要旨】敲诈勒索罪中的犯罪数额决定着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对于被告人主观想要敲诈勒索的数额与实际取得的数额不一致的,应以被告人主观想要敲诈索要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并将未得逞的部分认定为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