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大恒晟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为履行及表见代理的认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

大恒晟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167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晓宇

代理律师:

曹小明

秦建龙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代为履行的认定问题,二是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
1.代为履行的认定
代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即《合同法》六十五的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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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16709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建龙,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恒晟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大恒晟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王晓宇。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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