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北京北方德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泰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保险合同 第三者损害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北方德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泰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26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殷湘洋

胡桂芬

谭杰平

代理律师:

黎鹭丹

何建华

陈宝姝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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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2632号判决书
2、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鹭丹,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建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北街68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某,北京北方德运物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第三人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雍贵中心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某,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河南泰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区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河南泰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宝姝,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湘洋;人民陪审员胡桂芬、谭杰平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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