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等诉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渔沟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案 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成员权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11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珍

沈东波

张兆阳

代理律师:

宋春岳

法官解说
1、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本案一审之前,原告张某2、时某与被告渔沟村委会征地补偿款纠纷案,在一审法院已经审理过二次,前二次判决均未支持原告的诉求,主要原因是对二原告是否具有渔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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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182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1157号判决书。
2、案由:征地补偿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2,女,回族,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时某,男,2004年11月出生,回族,儿童。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米原告时某母亲米。
被告(上诉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渔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时某2,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原渔沟村支书,现为渔沟村村民代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海荣;审判员:周延刚、刘希良。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珍;审判员:沈东波、张兆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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