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下车镇镇二管理区街心经济合作社诉和平县下车供销社确认合同无效案 主体适格;驳回起诉;利害关系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13)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文彬

代理律师:

李保明

谢文杰

邱燕静

法官解说
关于原告的主体已经改变,原告仍以原主体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笔者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规定直接指明:(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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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13)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36号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3、诉讼双方
原告和平县下车镇镇二管理区街心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1,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保明,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平县下车供销社
法定表人徐某某2,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文杰、邱燕静,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文彬
6、审结时间:2013年 5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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