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济源市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 侵害商标权 不正当竞争 混淆 误导消费者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民三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黄存智

商敏

陈莎莎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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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民三初字第3号。
(二)案由: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三)诉辩双方
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源市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公司经理。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存智、审判员商敏、代理审判员陈莎莎。
(六)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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