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禁止重复评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及“禁止重复评价”问题
文书字号:
(2013)海刑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侯孝文

代婉英

李克英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及“禁止重复评价”问题。
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谭某之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一点曾存在不同见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规定对非法持有海洛因等毒品50克以上或以下分别处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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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3)海刑初字第11号。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亚东。
被告人谭某,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01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执行),200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零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执行),于2010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6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孝文;人民陪审员:代婉英李克英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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