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责任保险、车上人员、第三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

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

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

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中法民终字第011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学文

刘健

何洪

代理律师:

刘昱

李天泉

余世军

许乐

余世军

法官解说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范围与"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规定的"第三者"范围是一致的,均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可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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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3)奉法民初字第0116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中法民终字第01105号判决书
(二)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期彬,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子毅,原告王某兄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昱,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天泉,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乐,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郑华,该公司职工。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易曙光。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学文,审判员刘健何洪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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