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等诉永鸿蚕业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择端

黄飞

徐婷婷

代理律师:

冯应明

聂洪波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对于房屋置换合同按照买卖合同处理的方式不存在异议,但是对于永鸿公司与宇兴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合同外第三方免责条款的效力、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存在着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永鸿公司与宇兴公司虽系同一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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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彭法民初字第019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17号判决书。
2. 案由: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侯某(被上诉人)
原告:何某(被上诉人)
共同诉讼代理人:冯应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永鸿蚕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
被告彭水县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周信华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择端,审判员:黄飞,代理审判员:徐婷婷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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