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案 股权转让 公司盈余分配 诉权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17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杜丹

张翀

姜薇薇

代理律师:

李炳森

王强

陈双

何燕

法官解说
本案所涉的核心问题是公司股权转让的概括性原则,即公司股权的转让是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全部转让,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该原则无论是在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例,还是公司理论的通说都得以确认。因此,吴某在本案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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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46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174号判决书。
2.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男,汉族。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炳森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强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复兴街酉洲花园3号楼一单元8-3。
法定代表人:林创发,该公司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何燕,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洪波;审判员:黄飞;人民陪审员:刘维声。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丹;代理审判员:张翀、姜薇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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