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等诉毕某2不当得利案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优势证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22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姚亮

倪五洲

叶凤林

法官解说
对于疑难案件的审理,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不能一律作出不利于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裁决,而应全面考虑作出尽可能接近正义的裁决。设立民事诉讼之举证责任制度的主旨不在于强调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在于...
展开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2281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原告:毕某,女,193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裴某,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毕某2,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姚亮,人民陪审员倪五洲、叶凤林。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