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刘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交强险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3919号
审理法官:

谭振荣

法官解说
(一)根据法律法规,依法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相应的证明力,作为区分事故当事人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被告刘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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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3919号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无业。
委托代理人:田向阳,男,无业。
被告:刘某,男,司机。
被告:周某,女,会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代表人:王冬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储亚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晨,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齐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为杰,该公司职员。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人员:审判员:谭振荣
(六)审结时间: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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