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不服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公司登记机关;重大过程;审慎审查;错误登记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行终字第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龚琦桉

潘卫

方莉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及审判亮点如下:
1.如何理解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有关于审慎审查义务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如已经有明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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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行初字第3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行终字第73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龚琦桉,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炜,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
被告(被上诉人):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珠海市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3,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方某,男。
第三人: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珠海机场侯机楼一楼商用航空中心。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卫,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莉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劲;代理审判员:邹丹;人民陪审员:陈敏。
二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文;审判员:林洁;代理审判员:陈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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