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婚姻家庭矛盾 自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朱云

陈昌良

法官解说
定罪量刑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其主观故意内容的判断,不能仅依据被告人供述,更要从其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惨案,被告人因怀疑被害人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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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1,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射阳县合德镇锦绣苑小区。被告人杨某1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云、陈昌良,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申华;审判员:潘颖颖、孙婕。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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