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等诉龙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民事 未成年人 监护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26号
审理法官:

蔡南行

刘建生

王敏

代理律师:

李东伟

朱雁

董俊

法官解说
根据本案的案情,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说明:
1.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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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26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方某,系受害人龙某5的妻子。
原告龙某2,系受害人龙某5的长女。
原告龙某3,系受害人龙某5的长子。
原告龙某4,系受害人龙某5的次子。
委托代理人李东伟、朱雁,均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1。
法定代理人及被告李某,系龙某1的母亲。
被告龙某6。
被告龙某7,系龙某1的爷爷。
被告朱某,系龙某1的奶奶。
委托代理人朱秀玲,滇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某8(曾用名龙某9)。
法定代理人及被告龙某10,系龙某8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周某,系龙某8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董俊,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
法定代理人及被告杨某,系李某2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及被告李某3,系李某2的父亲。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南行;审判员:刘建生;人民陪审员王敏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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